个人币商末日》台湾洗防新规11/30上路,未登记不得提供虚拟资产服务”/> <body class="post-template-default single single-post postid-383112 single-format-standard wp-embed-responsive jeg_toggle_light jeg_single_tpl_1 jeg_single_fullwidth jnews jsc_normal elementor-default elementor-kit-49429

金管会昨日发布公告更新,洗钱防制法第六条将於 11 月 30 日起实施,届时未完成洗钱防制法登记的交易所及个人币商,不得提供虚拟资产服务,若未依法登记并提供服务,将会有 2 年以下之刑事责任以及500万以下并科罚金。
(前情提要:行政院通过「打诈新四法」:海外交易所、个人币商皆需登记,刑责罚金出炉 )
(背景补充:洗钱防制法修正案三读通过:海外交易所、虚拟货币币商须登记,违者最高处2年刑期及500万罚金 )

本文目录

台湾立法院在 7 月 16 日三读通过「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并在 7 月 31 日正式发布公报、8 月 3 日正式生效。其中一个修法重点是「强化虚拟资产服务监管,严杜以虚拟资产洗钱」,新增的第六条新法首次将「虚拟资产服务」纳入正式法规,引起台湾及海外加密货币产业关注。

洗钱防制法第六条将於 11 月 30 日实施

在此背景之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昨(27)日发布公告更新,洗钱防制法第六条将於 11 月 30 日起实施:

113年 7月31日公布之洗钱防制法第 6 条业於 113年 11月 30日施行,依上开规定,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未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完成洗钱防制登记者,不得提供虚拟资产服务。

境外设立之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非依公司法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并完成洗钱防制登记者,不得在我国境内提供虚拟资产服务。违反者将有 2 年以下之刑事责任。

最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你是交易所亦或者是个人币商,都需要向事业主管机关完成洗钱防制登记。若未依法登记,在 11 月 30 日後提供虚拟资产服务,都将会触犯刑法,将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500 万元以下罚金。法人可加处十倍以下之罚金。

据金管会此前特别订定的过渡条款,台湾完成洗钱防制法遵声明的业者最晚须於明年 3 月 31 日前向金管会办理登记,须於明年 9 月 30 日前正式完成登记,否则不得继续经营虚拟资产业务。「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定义不明,恐引法律纠纷

值得关注的是,先前就有社群担忧,洗防法修正案中,对於「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定义不明确,可能会造成错误判例与乱象。

举例来说,如果有人帮朋友代管、买卖加密货币,算不算「虚拟资产服务」的一种? 如果两造出现纠纷,对方可能举报他没有登记洗钱防制,是否会让法官以洗钱防制法来判定有罪?

对此疑虑,有匿名加密业者向动区评论:

立法者不知道加密货币最终的目的就是在降低金融的门槛,让所有的人都能使用不受限的金融服务,这样的立法反而在限制加密货币的用途,也无法让加密货币的服务尽数被政府所控制,恐怕只会有更多的地下交易出现。

据我们了解,目前金管会的反洗钱要求对个人币商来说基本上不太可能达标,所以台湾未来的个人币商大概率会完全变成地下交易。

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定义

根据金管会最新公布之洗钱防制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定,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是指在我国境内为他人从事下列活动为业之事业或人员:

  1. 虚拟资产与新台币、外国货币及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发行之货币间之交换。
  2. 虚拟资产间之交换。
  3. 进行虚拟资产之移转。
  4. 保管、管理虚拟资产或提供相关管理工具。
  5. 参与及提供虚拟资产发行或销售之相关金融服务。

台湾未来会放宽监管标准吗?

另一方面,在川普当选美国总统後,许多国家和企业逐渐改变了以往对加密货币和比特币的保守态度,促使加密货币在国际间的接受度不断提升

然而,在当前时空背景的急剧转变下,台湾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显得有些保守,以美国为例,他们并没有个人币商相关的反洗钱法登记。或许未来台湾会借鉴国外经验来放宽加密监管,但目前仍须以 11 月 30 日实施的洗钱防制法第六条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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